為紓緩不同行業人手短缺的問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3年6月13日通過建議優化「補充勞工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為反映經優化的措施,「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由2023年9月4日起接受申請。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人手的僱主。
僱主如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人手,可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
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四星期本地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勞工處同時為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
完成本地公開招聘後,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給予意見。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包括勞顧會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和理據後,勞工處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請。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僱傭合約」受聘,並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僱主如違反相關法定條文(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入境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會被行政制裁,即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會被撤銷,而隨後達兩年的期間亦不會獲准參與相關計劃。
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如果僱主在輸入勞工約滿後仍需聘用輸入勞工,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用以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僱主就每名輸入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須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在任何情況下,徵款均不會獲發還。
為加強向僱主發放申請資訊,勞工處會為僱主舉辦簡介會,解釋申請所需提交的資料、注意事項及申請流程,並即場解答疑問,歡迎僱主報名參加。
聘用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給予每名輸入勞工有薪假期,讓他們在抵港之日起計的八個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每名輸入勞工(包括新聘及續約)必須就每份所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在上述限期內出席一場簡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