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是向符合申請資格並選擇到廣東或福建省養老的綜援受助長者繼續提供現金援助。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是香港永久居民,在本港居住最少7年;
年齡65歲或以上;及
在緊接申請日前,已連續領取綜援金最少1年(在該年內如曾停止領取綜援金合共不超過10天,亦視為符合這項規定)。
註:
*年齡介乎60至64歲而又符合綜援計劃下年老受助人定義的人士亦合乎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年齡要求。詳情可向處理其綜援個案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查詢。
**申請人必須申報預算離港到廣東或福建省長期居住的日期。該日期必須是申請人申請此計劃援助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申請人若是公屋住戶,則必須在離港前交回所租住的公屋單位或刪除租約上的戶籍。
每月發放1次的綜援標準金額及每年發放1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但不會獲發特別津貼或其他援助金(例如租金津貼、特別膳食津貼、交通費用津貼)。如受助人不幸去世,負責其殮葬事宜的親友,可向社署申請殮葬費津貼。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處理其綜援個案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提出申請。行動不便的人士,可用電話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會安排家訪,為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